一、职能职责
市残联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是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全市性残疾人事业团体。市残联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省残联的直接指导,在市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区、县建立业务关系。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会同区、县党委考察区、县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全市残联干部开展培训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九)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十)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十一)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中残联、省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会务会、办公会及会级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统计、财务、组织联络、保卫和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机关驻村帮扶、文明城市创建及工、青、妇工作;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开展干部培训;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维权和宣文科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维护残疾人权益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配合有关方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牵头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推动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宣传残疾人事业,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组织提供残疾人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指导残疾人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助残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康复科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和服务;开展残疾预防辅导等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协会的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康复人才培训;负责本级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各项活动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教育就业科
组织制订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负责盲文、手语的研究与推广;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福利企业;负责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东西部协作;一老一小;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认定,行政审批科原承担的其他行政确认、政务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指导与服务,负责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职业能力评估;盲人按摩和残疾人就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典型推广工作;开展盲人按摩与盲人辅导工作;协助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认定,协助教育就业科承担的其他行政确认、政务服务工作;完成市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协助残联机关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和器具适配的技术指导;对残疾人进行医疗、教育、职业、器具适配等综合康复服务,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和残疾人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培训残疾人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开展相应学术研究和交流;完成市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